洞庭香米原粮种植产地环境条件标准


Dongting fragrant rice raw grain growing area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standard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环洞庭湖地区稻米产业联盟提出。

本文件由湖南省农学院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水稻研究所、常德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益阳市农业科学院、岳阳市农业科学院、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戴力、方宝华、赵杨、匡炜、梁玉刚、罗先富、赵正洪、彭建、贾琳、舒畅、李虎、陈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洞庭香米原粮种植产地环境质量要求、采样方法、检测方法和产地环境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洞庭香米原粮种植产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T 17129 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GB/T 22105 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GB/T 39234 土壤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51 水质 含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32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955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 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田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1121.5 土壤检测 第5部分: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NY/T 1121.12 土壤检测 第12部分:土壤总铬的测定

NY/T 1377 土壤中pH值的测定

NY/T 5010 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

NY/T 5295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

3 产地环境质量要求

3.1 基本要求

洞庭香米原粮生产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避开污染源,产地上风向和灌溉水上游不应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企业,产地应配备切断有毒有害物进入的措施。

3.2 空气

根据GB 9137和NY/T 391,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空气质量要求(标准状态)

项目 指标
每日平均值 每小时平均值
总悬浮颗粒物,mg/m3 ≤0.30 ——
二氧化硫,mg/m3 ≤0.25 ≤0.70
二氧化氮,mg/m3 ≤0.08 ≤0.20
氟化物,μg/m3 ≤10 ≤20

3.3 灌溉水

灌溉水质量应符合GB 5084的要求,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选择控制项目可根据当地洞庭香米原粮种植产地环境的特点和灌溉水的来源特性选择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进行农田灌溉,同时应执行 GB 20922 的规定。

3.4 土壤

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GB 15618的要求。其中总汞、总砷、总镉、总铅、总铬5项为必测基本指标,其他总铜、总镍、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为选测指标。

4 采样方法

4.1 空气

按照HJ/T 193和HJ/T 194的规定执行。

4.1 灌溉水

按照NY/T 396的规定执行。

4.2 土壤

按照NY/T 395的规定执行。

5 检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如有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文件公告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在检测时可采用。

5.1 空气

5.1.1 总悬浮颗粒物

按照GB/T 15432的规定执行。

5.1.2 二氧化硫

按照HJ 482的规定执行。

5.1.3 二氧化氮

按照HJ 479的规定执行。

5.1.4 氟化物

按照HJ 955 的规定执行。

5.2 灌溉水

5.2.1 pH值

按照GB/T 6920的规定执行。

5.2.2 总汞

按照GB/T 5750.6 的规定执行。

5.2.3 总镉

按照GB/T 7475的规定执行。

5.2.4 总砷

按照GB/T 5750.6的规定执行。

5.2.5 总铅

按照GB/T 7475的规定执行。

5.2.6 六价铬

按照GB/T 7467的规定执行。

5.2.7 氰化物

按照HJ 484的规定执行。

5.2.8 化学需氧量

按照GB/T 11914的规定执行。

5.2.9 挥发酚

按照HJ 503的规定执行。

5.2.10 石油类

按照HJ 637的规定执行。

5.2.11 全盐量

按照HJ/T 51 的规定执行。

5.2.12 粪大肠菌群

按照GB/T 5750.12的规定执行。

5.3 土壤

5.3.1 总镉

按照GB/T 17141 的规定执行。

5.3.2 总汞

按照GB/T 22105的规定执行。

5.3.3 总铅

按照GB/T 17141的规定执行。

5.3.4 总铬

按照NY/T 1121.12 的规定执行。

5.3.5 总砷

按照GB/T 22105的规定执行。

5.3.6 总镍

按照GB/T 17139的规定执行。

5.3.7 总铜

按照GB/T 17138的规定执行。

5.3.8 pH值

按照NY/T 1377的规定执行。

5.3.9 阳离子交换量

按照NY/T 1121.5的规定执行。

5.3.10 邻苯二甲酸酯

按照GBT 39234的规定执行。

6 产地环境评价

按照NY/T 529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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